7.7 消防相关线缆


7.7.1 改造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现行标准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要求。
7.7.2 消防配电线路选择与敷设,应满足现行标准对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7.7.3 改造区域的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选择应满足现行标准中的相应燃烧性能等级的要求。
7.7.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 ,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7.7.5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 1或B 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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